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 近期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 失信法人名单 名称:包头信达民企业策划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:法人 组织机构代码:9115020567030330XC 案号:内0205执127号 失信行为: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名称:内蒙古五星河套王酒业有限公司 类型:法人 组织机构代码:91150221397479055W 案号:(2023)内0205执272号 失信行为: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名称:包头彤方冶炼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:法人 组织机构代码:91150205743898210C 案号:(2023)内0205执158号 失信行为: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名称:包头市绎斯迈特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:法人 组织机构代码:911502055732927766 案号:(2023)内0205执恢83号 失信行为: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失信自然人名单 姓名:黄小燕 身份证:15022119690929**** 案号:(2023)内0205执恢120号 失信行为: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失信到期日:2025/11/19 姓名:康杰 身份证:15020519900313**** 案号:(2023)内0205执恢117号-118号 失信行为: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失信到期日:2025/11/19 姓名:赵丹 身份证:15020719900603**** 案号:(2023)内0205执恢126号 失信行为: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失信到期日:2025/12/05 姓名:王东 身份证:15282419830218**** 案号:(2023)内0205执恢126号 失信行为: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失信到期日:2025/12/05 姓名:奚爱国 身份证:41052319730605**** 案号:(2023)内0205执160号 失信行为: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失信到期日:2025/08/07 姓名:胡红亮 身份证:15020719750206**** 案号:(2023)内0205执256号 失信行为: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失信到期日:2025/12/29 姓名:李建国 身份证:15022219850701**** 案号:(2024)内0205执恢6号 失信行为: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失信到期日:2026/1/29 姓名:陈伟 身份证:15020419710303**** 案号:(2023)内0205执恢83号 失信行为: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失信到期日:2025/8/31 姓名:李玉平 身份证:13212919680823**** 案号:(2023)内0205执恢98号 失信行为: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失信到期日:2025/9/21 姓名:杨春 身份证:15020719720228**** 案号:(2023)内0205执恢98号 失信行为: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失信到期日:2025/9/21 姓名:白羽 身份证:15020419730828**** 案号:(2023)内0205执恢109号 失信行为: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失信到期日:2025/10/24 姓名:王伟 身份证:12010619810908**** 案号:(2023)内0205执166号 失信行为: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依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》以及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》,执行部门可以对其进行信用惩戒,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、广播、电视、网络、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,向政府相关部门、金融监管机构、金融机构、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,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、法规和有关规定,在政府采购、招标投标、行政审批、政府扶持、融资信贷、市场准入、资质认定等方面,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。 人民法院还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。 被限制高消费后,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: (一)乘坐交通工具时,选择飞机、列车软卧、轮船二等以上舱位; (二)在星级以上宾馆、酒店、夜总会、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; (三)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、扩建、高档装修房屋; (四)租赁高档写字楼、宾馆、公寓等场所办公; (五)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; (六)旅游、度假; (七)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; (八)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; (九)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。 失信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,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、裁定的行为,经查证属实的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,予以拘留、罚款;情节严重,构成犯罪的,追究其刑事责任。